簡短版本:一名法國買家向中國供應商全額付款購買兩台挖土機。供應商拒絕出貨,隨後又要求支付高額的臨時附加費。在證據鎖定之後,本所寄出一封中英雙語律師函——僅收取合理之固定委託費用——買家未再支付任何款項,並在一週內取回全部貨物。
交易內容
一名法國買家在一個全球採購平台上找到一家中國供應商,把談判移到 WhatsApp,並約定購買兩台挖土機。機器約定為全新,FOB 上海,以雙方約定的美元價格成交。為求慎重,買家親赴中國,在製造商的場地驗收機器、拍攝銘牌與時數表——一切正常,時數約十小時。隨後他分兩期全額付款。
款項已付。該出貨了。
接下來發生的事
交貨日期一再延後——承諾的訂製加長臂遲了將近三週。接著,在尾款到帳當天,機器「變了」:
- 供應商說顯示器只有中文介面,若要英文介面,每台須另行支付高額費用。
- 供應商建議移除 DPF 排放濾芯——此零件在歐洲屬於強制配備;移除後,這些機器在歐洲將屬非法使用。買家當場以書面拒絕。
- 接著供應商自己寄來一張照片:這兩台「全新」機器的時數表顯示已超過五十小時。
面對質疑,業務員在 WhatsApp 上的回覆是:「這完全正常——賣給你之前,其他客戶來試開過。」然後是最關鍵的一句話:「如果時數過不了海關,我們可以把時數表調到你指定的任何數字。」
從律師的角度看,這則訊息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:供應商已把自己的違約行為——以及它篡改設備的意圖——白紙黑字地記錄下來。
策略:先鎖證據,後發律師函
多數買家此刻的本能,是立刻發一封律師函。我們刻意沒有這麼做。
律師函是一張明牌。一旦送達,供應商就知道你來真的——典型的反應是轉移貨物、噤聲、改變現場的事實狀態。在本案中,供應商早已風聞律師介入。那時候寄律師函,等於提前通風報信,而非提出要求。
所以計畫只有八個字:先鎖證據,再亮律師函。
當買家的代表抵達供應商營業場所時,他帶了三樣東西:一封彩色列印的律師函(已密封、尚未送達)、一份證據清單,以及一支可錄音的手機。抵達後:
- 一進門便開始錄音。
- 他要求出示營業執照——在中國,公司必須在營業場所公示營業執照;若遭拒絕,他拍攝了營業場所。
- 兩台機器被完整拍照:機器本體、銘牌、時數表。所有配件與第三方貨物均列入清單。
- 幾句看似隨意的提問,當場讓供應商親口說出關鍵事實:「那52個小時怎麼說?」「不付款就不出貨?」
證據鎖定。直到此時,律師函才放到桌上。
律師函的內容
律師函在本所辦公室起草,採用我們處理跨境案件所用的雙語格式:以中文為法律效力文本,英文逐行對應,每一條所引用的法條後都附上淺白易懂的說明。中國供應商的管理階層不能事後宣稱看不懂,買家也絕不應對自己律師寫了什麼一無所知。
這封信不是情緒宣洩。它鎖定了三個法律要點:
- 單方面漲價不具拘束力。供應商在約定價格之外收取附加費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三條——合約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;單方面的加價對買家不發生效力。
- 貨物不符合約定。時數超過五十小時的機器不符合「全新」的規格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六百一十五條;且因中國與法國均為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》(CISG)之締約國,同時違反該公約第三十五條——公約直接適用於本宗買賣。
- 公司結構正是弱點所在。該供應商是一家一人公司。依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2023年修訂)第二十三條第三款,股東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的,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在執行階段,最棘手的問題通常是找不到財產——這一條款等於給了債權人第二個可以追索的口袋。
律師函給予供應商七天期限,提出三項要求:撤銷額外發票並免除一切額外費用;無償交付符合歐盟規範之銘牌與文件的貨物;並以書面確認。信末以算帳作結——對訴訟實際成本(法院受理費、保全、公證、差旅、律師費)的現實估算。說白了:如果你想算帳,我們奉陪到底——而且這筆帳算下來不會對你有利。
解決的那一天
到了約定之日,代表到場。即使收到律師函,供應商仍不鬆口:「先付一部分附加費。營業執照?沒有。」
此時三項條件同時齊備:拒絕表明身分、拒絕交貨、談判破裂。這是事前約定的紅線——於是採取最後一步:報警。
法律依據很明確:扣留全部貨物且拒絕表明公司身分,可能觸及合約詐欺(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條)。請警方查證該實體的身分,不是談判花招——而是對於拒絕表明身分的相對人,依法應有的救濟手段。
五個小時、三方對峙、核心只有一個問題:你真的是這家公司嗎?在警方的查證下,虛張聲勢、藉口與拖延一點一點瓦解。第五個小時,供應商簽字了:
買家事後寄來自己的總結:「我們與警方花了5個小時,達成協議——我不再付一分錢,這週取回全部貨物。」
為何奏效——誠實拆解
- 證據在律師函送達前就已鎖定。1,200多則 WhatsApp 訊息、兩張發票、付款記錄、供應商自己拍攝的時數表照片、那張額外發票——每一項違約都有供應商自己的白紙黑字為證。律師函只是把這些自認重新編排成一份請求。
- 我們沒有提前寄出律師函。再早一天,供應商就可能轉移貨物、銷聲匿跡。
- 法人身分被鎖定。供應商拒絕出示營業執照,讓我們更用力推進,而非退縮——沒有確認的法律主體,無論報警還是起訴,都沒有對象。
- 警方的介入,是克制的、合法的。不是談判籌碼,而是對那些扣著你的貨物又拒絕表明身分的相對人的救濟手段。
這些都不保證其他案件會有一樣的結果。每一起糾紛的事實、文件與當事人都不相同。從本案可以遷移的是方法:梳理事實、查證主體、鎖定證據、依序施壓,並把帳算在檯面上。
買家應從中學到什麼
- 金額達到一定規模時,不要只靠一張形式發票。形式發票是報價單,不是合約。品質標準、驗貨期間、交貨條件、違約責任、爭議解決、準據法——都要寫進一份真正的合約。(合約審查正是為此而生。)
- 不要離開平台。這筆交易從採購平台移到了 WhatsApp,並選擇了平台外的付款管道——隨之消失的,還有平台的第三方託管、申訴管道與證據鏈。
- 一人公司需要格外謹慎。其股東除非能證明財產分離,否則承擔連帶責任——這對債權人有利,但你必須先知道對方是這種結構。(供應商背景調查會在付款前查核這點。)
- 出貨前全額付款,是風險最高的交易結構。應把尾款與裝船、驗貨或提單綁定。
- 如果供應商提議不正當的「補救」(調整時數表、拆除必要零件),當場以書面拒絕。他們的自我承認,會成為你最有力的證據。
- 如果供應商不願出示營業執照,那就是紅旗。在簽約之前查證其身分,而不是等到糾紛發生之後。
關於本案例研究:為保護客戶機密,內容經匿名化與摘要處理。不涉及公司名稱、合約編號,除委託費用外不涉及具體付款金額。法律論理與程序經過均依實際處理情形。案件結果各有不同;本文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的承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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